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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Berger

依中国法律拒绝美国法院文件披露要求,诉讼参与人也会因此“惹祸上身”


当下,经济全球化的整体趋势正从高速发展转向适应调整阶段,选择从事跨境业务的企业开始逐步在海外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中国企业与美国市场的联系也随之逐步深入。无论是刚着手开创新市场的中国企业,还是已经进入平稳发展阶段的跨境企业,在美国市场中迎头向前的同时,所面临的诉讼风险也不断增大。据统计,在过去的7年内,在美国发生的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到中国公司的诉讼中,仅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就多达5000起左右。

中美两国诉讼程序及制度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其中一大主要不同在于美国采用的“证据开示制度”,即美国的诉讼双方或其他相关方,可在庭审之前主动或被要求相互披露与诉讼相关的证据和有关资料。中国企业或诉讼相关方对证据开示制度往往不甚了解,从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常处于被动形势下,诉讼成本及最终结果也更是难如人意,甚至原本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被牵涉其中。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为大家对该制度进行细致解读。

涉案双方:古驰美国与假冒商品制造商

2010年6月,古驰(Gucci)美国公司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李某等人涉嫌在美国制造和销售假冒古驰商标的产品。古驰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同年7月12日,纽约南区法院作出预先禁令及证据发现令,冻结被告资产并禁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随后,古驰美国公司发现被告将非法收入汇入了其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古驰公司随后向该银行纽约分行送达传票,要求该银行应按照预先禁令的条款采取必要措施,并提供各被告在该银行的所有账户信息及相关文件。

次年11月30日,该银行向纽约南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申请重审,判令古驰公司必须通过《海牙公约》程序来寻求进一步的文件,并判令预先禁令的范围不涉及中国境内的账户。2012年5月18日,纽约南区法院驳回了申请重审的动议。

2015年11月,该银行因拒绝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就古驰商标侵权案提供相关被告的境内账户信息,被法院判定构成藐视法庭罪,并处以按日累计的巨额罚款。

该案的其中核心问题便是法律体制冲突。根据中国法律,银行对客户信息有保密义务,只能根据有权机关的命令及法定程序来协助查询或冻结客户账户。外国法院若要获取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国际司法途径,例如通过《海牙公约》要求中国相关机构协助。纽约南区法院直接要求该银行提供境内客户账户信息,让其陷入两难。若遵守美国法院的命令提供相关账户信息,则会违反中国法律;若不提供信息,则会被美国法院判为“藐视法庭”罪并处以罚款。

证据开示的途径及披露的内容

美国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可通过《海牙公约》或《联邦规则》从海外收集证据。依据《联邦规则》寻求证据开示,速度更快,搜寻范围更广,一般为美国当事人所采纳。依据《海牙公约》开示的证据,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同时可避免披露的信息违反中国法律。

根据《联邦规则》的规定,企业诉讼当事人或第三方会被要求进行取证,但第三方的口头取证属于自愿行为。同时,诉讼当事人需应另一方的请求出示其保管或控制的非保密特权文件(若中国企业在美国有分支机构,且不是独立于中国企业的实体,法院会自动假定该美国机构拥有对中国境内文件的管辖权)。另外,企业保密文件和电子邮件也通常在要求披露的内容范围内。企业当事人可就文件机密性提出披露异议,美国判例法要求异议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实披露该信息会违反中国法律,并产生相应的责任。

美国的证据开示范围之广,经常涉及到企业的机密内容或应中国法律需保密的文件等。但是,中国诉讼当事人由于对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知识盲点,往往难于就美国法院的证据开示传票及时做出回应,提出必要的异议及寻求适用的《海牙公约》以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的中国企业还可以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以提高其在面对美国法院证据开示要求时保护敏感信息的能力,如:可划定中美企业间的边界,设立独立的实体;或减少重要文件在中美实体之间的流动等。

跨境企业随着业务能力的不断发展,从其自身内部到与外部市场的连接,形成了一张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相比于本土企业,跨境企业更加难以做到独善其身,特别是在面对陌生的美国司法体系时。因此,跨境企业从公司落地美国的那一刻起,就应做好充足准备,实体创建、人才调配、监管合规、及公共关系维护,每一环节都紧密相连,不能懈怠。如有相关法务问题,欢迎点击此处与专业律师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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