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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起,部分美国出口商将新增备案义务

James Berger

2020年4月28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公布了两项最终规则和一项拟议规则,对《出口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向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采取更为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出口管理条例》规则的修订,是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再次升级,对中美企业乃至全球的出口商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其中,对于目的地为中国等国家的出口活动,新规定扩展了在自动出口系统(AES)中进行电子出口信息(EEI)备案的要求。目前,向中国出口的价值低于2,500美元的物项,或仅以“反恐(AT:Anti-terrorism)”为管制原因的物项无需电子出口信息备案以及提供物项的出口管制分类(ECCN)编码。修订后,无论物项价值如何,向上述国家出口均须在AES系统中进行EEI备案,除非出口商品适用“豁免申请许可证(License Exception)”下的GOV类别,或满足于《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和《对外贸易条例(Foreign Trade Regulations)》中的特定豁免条件。

新规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实施。自2020年6月29日起,对于美国向中国等国家出口的“军事最终用途”物项,即使出口活动没有许可证的要求,也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进行管制,都应当进行EEI备案,并提供正确的ECCN编码。

而从2020年9月27日起,对于向中国等国家出口的所有受ECCN管制的物项,无论物项价值,以及出口活动是否有许可证要求,都需要在AES中进行EEI备案。新规不仅在程序上提高了电子信息备案要求,而且对填报的准确性要求也有所提高,企业合规要求相应增加。

(截图来自BIS官网)

BIS最终规则的其他内容及影响

扩大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管制的范围

对中国而言,除了用于“军事最终用途”的出口、再出口及美国境内转让需要申请许可证外,对于“军事最终用户”的物项的上述活动同样需要申请许可证。同时,新规扩大了适用许可证要求和审查政策的物项清单,增加了材料加工、电子、通讯、信息安全等类别共计17个ECCN编码下列的物项。

此外,新规扩大了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根据新的定义,“军事用途”这一概念不仅指“使用”、“开发”或“生产”用途的物品,还包括支持或有助于操作、安装、保养、维修、翻修、翻新、开发或生产的任何物品。

CIV许可豁免取消

此前,对于管制原因为“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的物项,《国家分组列表》中包括中国在内的D:1组别的国家享有“民用最终用户”许可证例外:在满足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向D:1组国家的绝大多数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让以“国家安全”为由管制的物项用于民用用途,无需BIS的事前审查。

取消该许可证例外后,自2020年6月29日起,如果某一物项在《商务管制清单》中的管制原因为“国家安全”,则向包括中国在内的D:1组别的国家出口、转出口或境内转让该物项的每一笔交易,不考虑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都需要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

CIV许可证的取消,可能会影响中国企业与美国半导体相关企业的合作及采购,更高的合规要求带来了更高的运营成本与时间成本。

中国企业的应对方式

今年初,中美达成了第一阶段的经贸协议,但从美国出口管制的立法和监管动向来看,近期美国对于中国的技术和物项的管控趋势仍呈现愈来愈严格的态势。

上述规则的修改,增加了中国企业在美国出口管制管理下的合规风险。中国企业需对所有合作方及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于可能涉及“军事最终用途”的业务,需谨慎分析和预估开展相关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此外,企业需要对供应链中涉及美国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若产品将不再享受CIV许可证的豁免,需重新对供应链做出安排,推动出口商积极申请出口许可证,或加强自主研发并寻求替代产品。

中国企业需密切关注美国商务部的动向,以及未来可能公布的修改条例,并根据已公布的修改规则,建立企业的合规制度及长远的发展规划,降低出口管制条例修改带来的冲击,必要时可寻求有经验的第三方协助。

我们也将持续跟踪美国最新的出口管制动态,为大家带来第一时间的解读。若您和您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上需要任何法律帮助,欢迎点击此处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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