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该法案通过的60天后EB-5区域中心移民计划将被重启,区域中心计划的新授权将有效至2027年9月30日。本次EB-5改革法案也对最低投资金额、移民签证名额分配等重要条款进行了修订,新条款已于法案通过时立即生效。
EB-5是美国技术移民的第五类别,对投资人的学历和工作背景没有限制,只要求投资人的投资金额达到要求,并为美国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即可。在EB-5申请中,只要投资人“达标”,其直系亲属即可随之一起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EB-5项目在中国的盛行始于2013年前后。2013年年中,中国大陆出生的投资人首次面临了排期。
EB-5投资移民申请共分为三大步骤:I-526投资移民(资格)申请,I-485身份转换申请,以及I-829临时转永久绿卡申请。投资人在顺利取得前两类申请的批准后,便可获得为期两年的临时绿卡。近期,我们收到不少投资人咨询关于临时转永久绿卡的申请中,移民局就其多年前的I-526申请提出质疑的情况,并且发出了计划拒绝(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的审理结果。这无疑给已经持有临时绿卡,在美国生活多年的投资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I-829申请RFE或被拒的原因
通常,在I-829申请中,移民局会重点审核就业岗位数量的创造是否达标,投资资金是否没有被撤回或退回给投资人等,而不会对投资人投资资金的来源进行过多追查。但近期出现的I-829 RFE或(计划)拒绝信中,移民局开始要求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材料,来进一步证明投资移民的资金来源,尤其是针对在I-526申请中没有提供足够的资金转移路径相关信息而获得批准的案例。
一部分国家(包括越南,中国,部分中东国家,尼日利亚,委内瑞拉等)有货币限制政策,投资人需要在申请材料中完整说明货币转换的流程,以及资金转移路径。实践中,投资人转移资金的常用方式是通过多个中间人进行换汇及国际汇款,或者通过商业实体来进行一次性的资金交换。投资人如果没有在I-526申请中对前述的资金转换过程做清晰陈述,那么在I-829 RFE中,将很有可能被要求提供材料,证明中间人的身份、纳税申报单、银行对账单、资金来源信息,或实体的商业登记信息、纳税申报单、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或特许货币转换代理人在第三国许可证以及电汇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移民局对投资移民资金流进行仔细审核,是为了确保EB-5投资移民的资金来源的合理合法性。只要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可以追溯,且非违法资金,那么即可作为合法资金来进行投资。目前,我们观察到了I-829 RFE和(计划)拒绝的趋势,但移民局相关政策也规定了,在EB-5相关的后续申请审理中,移民局应遵守先前的I-526申请批准决策,除非该决策存在法律缺陷,或移民局在调查中发现投资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目前,美国移民局尚未对适用于重新审查I-526申请的资金来源和路径的标准进行说明,也未说明促使其重新审查I-526申请的原因。
I-829永久绿卡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投资人可向移民局递交翻案(File Motion to Reopen/Reconsider),即指证移民局审理结果有误,要求其重新审理。
这种方式的难点不仅在于说服移民局承认自身审理错误,更在于准备时间十分有限。通常,申请人需要在收到拒信的30-33天内要求翻案,并且移民局将需要数月至数年不等的时间进行审理。
移民局对I-829的审理结果并不能代表投资人的最终去向。由于地区法院与移民局或国土安全部完全分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其将不受制于移民局相关政策,故投资人理论上可在移民局做出判决后的6年内,通过地区法院进行上诉(APA Appeal to District Court)。
实际上,申请人需要确保在递解出境程序(Removal Proceeding)启动前进行上诉,所以申请人的准备时间同样较为有限。另外,在此程序中,法官将只参考已有的文件材料,故成功上诉并非易事,且诉讼流程通常将持续数年之久。
此外,投资人也可以在递解阶段要求移民法官重审(Review in Removal)。投资人在进入递解阶段并提出重审要求后,移民局将有责任向移民法官证明其拒绝申请的依据,并且申请人也可以相应地递交新材料来进一步支持自己的申请。移民法官就此拥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权,若其仍然支持原审理结果,投资人可进一步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对此进行上诉,该过程通常将需要5-7年时间。
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都是耗时长,且法律程序复杂的申请,如果EB-5投资人正面临相似问题,欢迎点击此处与我们取得联系。我所移民律师将综合在职业移民申请及移民诉讼领域的实际经验,提出针对于您自身情况的较优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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