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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8年争权”故事精髓——知晓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019年12月13日,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文本达成一致。在此次达成的协议中有一个核心要求,即中国将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已在这场拉锯战中展现了其重要性,在之后的谈判中,知识产权一定会占到更重要的位置。对企业而言,想要获得长远发展,就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了解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把握住知识产权变化的趋势,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防范于未然。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两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不断趋同的走向,但是具体做法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帮助大家能更好的理解中美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差异性,及时把握政策变化趋势,我所特此主办了《法律全球观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在中美的实践分析》线上论坛。

本次论坛中,我所邀请到了中美两国执业律师,对今年3月终审完成的“中国乔丹侵权案”进行深入探讨,并就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法律条例及实际从业区别展开讨论,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

美国Westerman Hattori Daniels & Adrian合伙人陈歆怡律师首先开始了分享。其通过详述耐克公司和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在注册商标上的争议,及其他公司申请注册类似商标后得到的结果,从中分析展现了美国商标局在商标注册上的一系列原则。接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周文律师对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的来龙去脉及审判结果做出了解释,从中剖析了中国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判定上的准则。

在两位律师对乔丹案例的分享过后,我所大中华区负责人廖孟诚先生就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法律条例及实际从业区别的话题,与两位律师展开了讨论。下文中节选了其中的部分关键问题和律师回答的简单概括。

1. 中美两国的商标局,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是否通过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周律师:“在先注册”为中国合法使用商标的一个标准。每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会出示一些指导案例,中国商标局在审核企业商标申请时,若出现与已注册商标类似的情况,可参照指导案例中的评审标准,来进行判定。

陈律师:美国商标局判定的标准为“使用在先”,即最先使用某一商标的企业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其建议企业在美注册商标之前,先做好初步的调查,避免在后期发现商标重复而增加修改的额外成本。

2.中美两国在商标保护的体制上有什么差别?

周律师:中国商标法当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大,更健全的商标保护体制正在完善当中;在未来对各类商标的保护力度将逐渐增大,并和国际通行的标准接轨。

陈律师:美国允许个人或企业在未有实际商品服务的情况下,对商标进行先行的注册申请,并在之后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申请国际商标。只要个人或企业对该商标有使用的计划,就可提前拥有对某一商标的优先使用权。

3. 在二位律师的从业过程中,中国本土企业提前完善国际化商标保护的情况多吗?

周律师:近些年来,中国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变得更加重视,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若中国本土企业需要进行国际化发展,会提前开始在有市场需求的国家做好知识产权布局。

陈律师:近些年亚马逊提供了一项品牌备案服务,很多在亚马逊平台进行销售的中国小型企业会进行商标备案,来拥有商标的优先使用权。此外,一些想事先了解海外市场的中国企业,也会开始考虑商标的设计和注册;在进入市场之前就拥有完善的品牌策略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本场《知识产权保护在中美的实践分析线上论坛》圆满结束。除了上述列举的问题之外,我们也收到了热心观众的一系列提问。若您在商标注册或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任何棘手问题,欢迎点击此处与我们取得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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