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宏与李靓蕾的离婚事件,在网络上沸腾了好几天。在上篇文章中,我们分析了12月19日王力宏发布的回应中有关二人结婚登记时间的表述的合理性。今天,我们将继续从法律角度出发和大家一起“吃瓜”。
2021年12月17日,李靓蕾在社交媒体发表了上千字声明,首次对离婚事件作出回应。声明中提及,李靓蕾被迫签署了不平等的婚前协议,且两人的婚后生活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李靓蕾多年一直遭受王力宏及其家人怀疑和羞辱。
令人较为意外的是,王力宏的父亲在12月18日发表了一封手写信来加入这场“战局”。信中除了声明王力宏没出轨,还称李靓蕾当年以怀孕为由要胁结婚。随后,李靓蕾对王力宏父亲的手写信内容再次进行回应,其罗列了七项事实和证据,并要求王力宏于19日下午3点前公开道歉,否则将对王父的不实指控进行起诉。
此次离婚事件也波及了多位艺人。部分艺人已在被爆料后随即发表声明,表示“其与王力宏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指控不实,严重影响了个人名誉,后续将交由司法进行维权。那么,李靓蕾及其他被涉及艺人所提及的“诽谤”指控,是否真能在法律意义上成立呢?
什么是诽谤?什么情况下法院会介入?
美国是一个倡导“言论自由”的国家,但言论自由并不代表可以随心所欲的发表言论。失实的言论可能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甚至构成诽谤罪。
诽谤是一种通过印刷物、书写、图片、肖像或任何形式对个人声誉进行侵害的行为,使受害人遭到蔑视、嘲笑、被人仇恨、或伤害受害人的企业或专业。在美国,诽谤是一种受州法律管辖的行为。各个州的具体规定虽不完全相同,但大体一致。若要构成诽谤罪,一般需同时满足下列几点行为:
声称是事实的虚假陈述(False statement);
将陈述公布或传达给第三方(Communication to third party);
对方没有采取合理注意或具有实际恶意(Negligence/Actual Malice):一般来说合理注意适用于普通原告,恶意侵害则适用于公众人物;
对方所传的不实信息给被害人造成伤害(Damage)。
以纽约州法院Davis v. Boeheim案件为例,法院指出构成诽谤罪一般需同时满足以下情况,才可采取相应执法行动:
所涉具体语言是否具有明确易懂的含义(Readily understood);
陈述是否能够被证明为真或假(Capable of proving true or false);
陈述出现环境是否会使读者或听众认为正在阅读或听到的内容是意见还是事实(Opinion or fact)。最主要的是,读者是否认为这些陈述有事实的支持 (Will the audience think the statement is supported by an undisclosed fact) :即该陈述的表达方式是“我认为A是B”还是“A是B”。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可以告诉我们公众人物如何起诉诽谤。纽约时报曾报道了一名学生的抗议和警察对其抗议的压制。后来这个报道被证明多处存在事实错误。当地警察局的总管Sullivan认为民众看到这篇报道之后就会认为这是他的失职,便向法院起诉纽约时报诽谤。但最终法院判定,文章中没有直接指出Sullivan的名字,所以本文和Sullivan无直接关系(based on unsupported assumption),不能构成诽谤罪。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众人物要在诽谤诉讼中取得成功,原告必须证明诽谤是具有“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的。法院称,“实际恶意”是指被告“明知其是虚假的或不顾其虚假与否而发表诽谤性言论”。法院还表示,当“实际恶意”作为标准时,原告必须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综上,若王力宏及其父亲对李靓蕾的指控,是在明知不属实的情况下进行发布,则这些指控具有“实际恶意”,对李靓蕾构成诽谤。同理,若有关其他艺人的报道也被证实是虚假的,且存在“实际恶意”,那么报道则同样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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