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B-1,EB-2,EB-3职业移民申请中,当雇主作为申请人为员工提交I-140申请时,需要证明其有能力在该员工的优先日(Priority Date)至最终拿到绿卡的时间内,向员工支付符合工资标准的薪水。雇主支付薪资的能力,将直接影响到移民签证的审理结果。
近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了一份指导手册,详细描述了在认定雇主薪资支付能力方面的审理原则,帮助移民申请人更有针对性地准备申请材料。
(截图来自移民局官网)
雇主证明薪资支付能力,需提供什么材料?
移民局指出,雇主需提交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报税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内的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薪资支付能力;如果雇主雇佣了100名及以上的员工,移民局可接受由财务官签署的声明,证明雇主有能力支付拟议的薪资。
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s):
如果雇主是有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移民局可接受以10-K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年度报告;此外,雇主也可以向移民局递交向股东发布的年度报告来进行证明。
如果雇主是私营企业,其可以向移民局递交年度报告来证明支付能力,但年度报告中应当包含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来更有力地证明支付能力。
联邦报税表(Federal Tax Returns):
移民局也接受联邦报税表作为证明雇主薪资支付能力的材料。雇主提交的税表应完整包含所有要求的副表。当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的支付能力时,移民局可能会要求提供副表、声明、附件及其它类别的支持性文件。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如果雇主希望将财务报表作为证明材料,则该报表必须进行审计,并附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有四种类型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放弃意见,不同的审计结果意味着移民局会对财务报表进行不同的解读,无保留意见(unqualified opinion)的财务报表通常是最具证明力的。
财务官签署的声明(Financial Officer Statement):
雇佣100名及以上员工的雇主,除以下的几种特殊情况外,由公司的财务官(financial officer)签署的声明可作为一个有力的材料,来替代前三类的证明:
雇主为多个受益人提交I-140申请,支付所有薪资的能力可能受到质疑;
有记录表明公司实际员工人数可能不足100 人;
该声明已用于支持其它先前提交的申请;
该声明与记录中的其他证据或公开信息不一致,例如雇主存在巨额亏损或处于破产程序中;
申请由获得劳工证的公司利益继承人(successor-in-interest to the company)提交,唯一的证据是前任公司财务官出具的声明,以证明继承人的支付能力;且
该声明并未表明签署人是雇主的财务官员。
在上面四类证明材料不够充分时,申请人可向移民局提供银行流水、人事档案、外部收入和资产、信用额度等证明文件进行补充。移民局将分析所有文件中包含的财务信息,并进行一系列综合考量之后,来判断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工资。
移民局考量的因素有哪些?
雇主应具备怎样的支付能力?
如果雇主通过书面证据证明其从优先日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大于等于拟议的工资,则该证据可以证明雇主的支付能力。这项证据并不能被单独使用,同年度报告、联邦报税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财务官声明一起提交将更具有证明效力。
如果雇主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低于拟议工资,雇主需证明其净收入(Net Income)或净流动资产(Net Current Assets)大于等于拟议工资与实际支付的工资之间的差额。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通常根据申请人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计算所得。
其它考量因素:
移民局在整体情况分析中,可能对以下几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公司的总销售额和总收入;
公司在近一个财年支付给现有雇员的工资总额;
有关公司业务的媒体账号;
公司运营年限;
公司业务的历史增长;
近期可能扰乱或中断业务的变化(例如重组、兼并、破产);
公司雇员人数;
之前发生的意外导致的支出或损失(例如大面积火灾或水灾);
雇主在行业内的总体评价。
本次移民局发布指导手册,帮助广大雇主和律师更好地理解了移民局在薪资支付能力上的审理依据,为申请材料的准备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各位职业移民申请人可登录移民局官网,查看该指导手册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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