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并不断向全球蔓延,对各个行业及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疫情期间,除了了解如何正确面对疫情、加强自身科学防护之外,还有一些在此期间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引起公众的重视。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将选择几个疫情期间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进出口相关问题
Q1:各国规定是否须与WHO/WTO规则相符?
面对疫情的逐步升级,全球各个国家均采取了撤侨、暂停签证发放、颁布临时入境禁令等措施,来密切防控人员的流动。在货物流转方面,则更侧重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需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虽然WHO不建议各国针对新冠疫情对中国采取限制性措施,但各国有权自行制定国内法或相关措施,从审慎角度防止疫情,遵照WHO的建议和WTO相关规定采取合理的对应措施。
Q2:现状下出口企业如何应对?
出口企业需及时了解各进口国针对疫情采取的措施,停止向出台进口限制的国家和地区发送货物。同时,企业应当梳理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排查相关贸易合同能否如期履行,是否存在违约风险。若在疫情下企业出现原材料供应匮乏、生产能力不足、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以及受到进口国的限制等情况而无法履行贸易合同,出口企业应将实际情况及时通知买方,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此外,出口企业需与买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协商促进双方长期合作实现共赢的合作方案。
合同相关问题
Q3:新冠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此次新冠肺炎为一次突发事件,且目前医学界尚未有绝对有效的办法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一次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法律中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Q4:无法使用承租的房屋,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或解除租赁关系?
承租人与出租方应通过协商,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若承租者因确诊、隔离观察、交通等防治疫情的原因而无法返回,承租人可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制度请求出租方减免部分租金。若其中一方认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造成的损失过大,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对方违约金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Q5:员工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工合同到期,企业能否直接终止合同?
因疫情处于治疗中,及进行隔离观察的员工,若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得直接终止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若员工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疾病的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其他常见问题
Q6:疫情下取消机票、酒店等行程订单,是否需要支付手续费?
在不可抗力因素下,旅游者请求商家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经营旅游行业的商家应予支持且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用。如存在已经发生费用的情况,商家应就是否发生费用,以及发生费用的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Q7:个人在境外采购的防疫物资,是否能带入中国境内?
根据相关进出境监管规定,个人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海关将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但经审核属于自用的物品,海关将对超出限额部分征税。而超出自用范围的,则需提交进口许可证等文件。目前,海关对入境旅客的个人物品中的防疫物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采取从宽掌握的特殊政策。入境旅客建议如实向海关说明情况和物资用途以获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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