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中国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同时,阿里巴巴借助市场力量,以及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选一”行为的实施,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的4%罚款,共计182.28亿元。
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中美反垄断处罚比较
垄断,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者少数几个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对公平竞争有巨大的破坏作用,损害了消费者和中小经营者利益的同时,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美国:
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而各国公认的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以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为起始标志。美国最高法院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美国政府在反垄断实践的基础上又先后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用来弥补《谢尔曼法》在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上的不足。至今,美国反垄断法已是集各种法规为一体的完备体系。
《谢尔曼法》的主要内容为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克莱顿法》则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明确了价格歧视、独家交易以及会严重削弱竞争的并购活动等明令禁止的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涵盖了上述两部法规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
在刑事责任方面,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中规定了构成非法垄断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危害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采取的是过错责任,以惩罚性为赔偿责任原则,首次引入了三倍赔偿原则。此外,美国还规定了对构成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国:
中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主要包括传统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达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集中行为。此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也是中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之一。
《反垄断法》在其第七章就违反垄断法的处罚作了规定,但是并不详细。另外,对于垄断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诉讼赔偿问题并未做详细规定,只在第50条做了规定,但该法条规定的较为模糊,所谓民事责任的轻重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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